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管委会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管委会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是评定当年度各处、交易博览中心、联合会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开内容。主要考核各处、交易博览中心、联合会秘书处落实《贺兰县政务公开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
(三)公开形式。主要考核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限。主要考核是否规定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固定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效果落实。主要考核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结果
第六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计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量化标准,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二)各处、交易博览中心、联合会秘书处接到通知后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三)考核小组采取网上评审、实地考核、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政务公开考核中前两名的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
(二)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三)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四)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