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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夏葡萄产业发展局

2018-01-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葡委办发〔2016〕13号)关于“对走出去销售宁夏产区葡萄酒的酒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奖励,由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提出奖励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相关精神,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制订了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方案。《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方案
     2.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考核打分办法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
                              2017年1月9日
  

 

  

  附件1:
  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发展葡萄酒产业的决策部署,打造贺兰山东麓产区品牌和酒庄品牌,鼓励酒庄(企业)走出去拓市场、促营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葡委办发〔2016〕13号)关于“对走出去销售宁夏产区葡萄酒的酒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奖励,由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提出奖励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宁夏境内注册的酒庄(企业),同时必须具备自主的生产基地、生产车间设备、自主品牌,能够独立生产、经营的葡萄酒庄(企业)。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酒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葡萄酒营销量必须达到上年葡萄酒生产量1/3及以上;二是酒庄(企业)在宁夏当地完税总额达1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酒庄(企业)应提供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0月31日期间在宁夏境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和缴税清单为主)。
  2.酒庄(企业)应提供从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葡萄酒生产量、销售量、直销专卖店建设及宣传推介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前期申报:由葡萄产区相关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及农垦集团公司,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酒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市县审核:酒庄(企业)所在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及农垦集团公司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考核领导小组。
  自治区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相关市、县(区)及农垦集团公司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考核综合评定打分,由高到低排序。
  三、考核办法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成立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学明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局长
  副组长:曹凯龙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冯建军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徐 军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成 员:综合处、产业发展处、规划建设处负责人。
  主要职责:审核市、县(区)林业(园林、葡萄酒)局及农垦集团申报的酒庄(企业)材料。
  (二)考核标准。
  奖励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其中:酒庄(企业)在宁夏当地纳税额占70%,综合考核占30%(销售额情况占20%,产区宣传推介及直销专卖店建设占10%)。
  四、奖励办法
  以酒庄(企业)在宁夏当地纳税额度为主要依据,综合酒庄(企业)葡萄酒年销售额,以及对宁夏产区的宣传、市场开拓、营销推广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具体打分办法详见《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考核打分办法》),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对综合考核100分以上设特等奖1名,奖励60万元;90分以上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85分以上设二等奖5名,各奖励25万元;80分以上设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万元。
  
  附件2:
  酒庄(企业)拓展市场促营销奖励考核办法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葡委办发〔2016〕13号)关于“对走出去销售宁夏产区葡萄酒的酒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奖励,由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提出奖励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要求,为了支持酒庄(企业)特别是中小酒庄走出去“拓市场、促营销、去库存”,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其中:酒庄(企业)在宁夏当地纳税额权重占70;酒庄(企业)销售额权重占20;对宁夏产区及酒庄品牌的宣传推介和直销专卖店建设权重占10。
  二、酒庄(企业)在宁夏当地纳税额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权重的70。以纳税额多少为考核依据:
  (一)纳税额10万元以上基础得分80分。
  (二)纳税额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在基础得分上增加1分。
  (三)纳税201万元以上,纳税额每增加30万元,在基础得分上增加1分。
  三、酒庄(企业)销售额情况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权重的20。以市、县(区)主管部门考核为主要依据:
  (一)销售额50万元以上基础得分80分。
  (二)销售额在50-1000万元之间,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在基础得分上增加1分。
  (三)销售额1001万元以上,销售额每增加150万元,在基础得分上增加1分。
  四、对宁夏产区的宣传推介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权重10。酒庄(企业)在区外建设专卖店、参加两次以上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宣传推介,自主组织区外宣传推介两次以上得满分,达不到宣传推介次数的酌情扣分。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