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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20-02-11
  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做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逐步达到80%以上;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向宁夏再担保集团报备的风险分担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二)完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构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合作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宁夏再担保集团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三级风险分担报备项目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同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分别不超过1%、1.5%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代偿补偿资金具体分担金额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保持一致。

  (三)优化财政政策正向激励

  实施降费奖补和再担保支持政策政策,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且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宁夏再担保集团对符合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

  (四)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以宁夏再担保集团为龙头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宁夏再担保集团再担保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全区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引导和规范区内担保机构合规运作,提高整体内控水平及业务能力。

  (五)增强服务防控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维护其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融资担保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不得转移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对获得代偿补偿的不良贷款要积极参与推动追偿工作。

  (六)完善监管考核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要对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要研究制订我区融资担保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奖补等重要依据。

  (七)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