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品平静葡萄酒贮运管理规范
(送审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宁夏标准化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永明、苏丽、崔萍、马海军、李文超、李瑞鹏、李如意、李媛媛、章冉、王铁亿、穆彩霞、李波、胡雁翔、塔娜、赵增柱、刘正。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品平静葡萄酒贮运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产品要求、葡萄酒生产商要求、葡萄酒销售商要求、葡萄酒运输以及消费者贮藏及饮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瓶装或箱装平静葡萄酒的贮存、运输,以及平静葡萄酒的饮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9504 地理标志产品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品平静葡萄酒 still wine in Helan mountain east region
使用GB/T 19504第4章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种植的酿酒葡萄为原料,并在GB/T 19504第4章规定的保护范围内酿造和灌装的瓶装(箱装)平静葡萄酒。
3.2 葡萄酒酿造 Wine-making
是指以破碎或部分破碎的新鲜酿酒葡萄果实或汁为原料,进行全部或部分发酵作用制做葡萄酒的过程。
3.3 平静葡萄酒 still wine
是指在20℃时,瓶中二氧化碳压力低于0.5×105pa的葡萄酒产品。
3.4 葡萄酒销售场所 wine sales places
销售葡萄酒的地方,包含但不仅限于葡萄酒专卖店、酒店、会所、超市、商店等。
4 产品要求
4.1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要求,按GB/T 19504 执行。
4.2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4.2.1 瓶装葡萄酒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2.2 酒瓶瓶底端正、整齐,瓶外洁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酒瓶外部要贴有整齐清晰的标签,按照GB 7718、GB/T 15037和GB/T 19504对标识的要求进行标注。
4.2.3 瓶装葡萄酒的外包装可采用能够避免酒体被光线直接照射的合格的瓦楞纸箱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包装,内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包装箱上应有生产日期(批号或出厂日期)、生产制造商(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产地。并有小心轻放、防冻、防潮、防火、防热等字样及特定标志。
5 葡萄酒生产商要求
5.1 总则
5.1.1葡萄酒生产商应具有专门的酒窖用于贮存瓶装葡萄酒,以及成品库房用于贮藏箱装葡萄酒。
5.1.2 产能较小的生产商的箱装成品葡萄酒可存放于酒窖中,避免存放时间过长导致酒标与纸箱因受潮影响质量。
5.1.3 葡萄酒生产商应建立葡萄酒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至少两年。
5.2 酒窖建设要求
5.2.1 选址:酒窖设施周围环境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气味并远离污染源;可选择地下、半地下和地上等多种建筑形式。
5.2.2 地面:地面应进行硬质处理。
5.2.3 墙面及窖顶:墙面及酒窖用料应具有隔热防潮功能的建筑材料。
5.2.4 温湿度控制:无法自然达到恒温恒湿的酒窖,应选用与环境要求功率匹配、运行安全的设备,设备应有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验的合格记录。
5.2.5 灯光:酒窖宜选用柔和光源,避免使用过强或释热高、紫外线、荧光灯等光源。
5.2.6 换风情况:酒窖需保证可以与外界新鲜空气进行风量交换。
5.2.6.1 一般保证酒窖每天至少通风1次,在极端天气(风沙、寒冷、炎热等)可根据酒窖实际情况减少通风次数。
5.2.6.2 酒窖内湿度大于80%时或出现异味时,对酒窖进行通风及消毒。
5.3 酒窖(成品库房)安全保障
5.3.1应具有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并有良好的防虫鼠、危害设施。
5.3.2应设有监控装置,对酒窖进行实时监控。
5.4 酒窖(成品库房)贮存要求
5.4.1贮存条件:应保持恒温、恒湿、避光、隔音,无气味。
5.4.1.1酒窖:温度:10℃-18℃之间,贮存期间温度幅度不超过5℃。湿度:70%-80%之间。
5.4.1.2成品库房:温度:15℃-20℃之间,贮存期间温度幅度不超过5℃。避免低于5℃和高于20℃。
5.4.2 存放
5.4.2.1 存放场所应以安全、平稳、方便、节约面积和避光为原则。
5.4.2.2 应按产品类型分类存放,产品应摆放整齐,标志明显。
5.4.2.3 葡萄酒存放应离墙、离地至少10cm;或遵守“三离一隙”原则。
5.4.2.4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
5.4.2.5 可根据不同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选择存放形式,其中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在贮存时应“斜放”或“卧放”,确保瓶塞与酒液接触。
5.4.2.6瓶贮葡萄酒应采用耐腐蚀材质储酒筐(笼)等方式码放,箱装葡萄酒应采用木制或食品级塑料托盘码放,全自动立体仓库按照设计要求码放。
5.5 酒窖(成品库房)管理要求
5.5.1 卫生管理
5.5.1.1 应建立酒窖(成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5.5.1.2 应保持酒窖(成品库房)内的整洁。酒窖(成品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5.1.3 严禁葡萄酒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污染及化学合成物质接触。
5.5.1.4 保持酒窖(成品库房)的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搞好防鼠、防虫、防霉工作,禁止吸烟和吐痰,并根据酒窖(成品库房)采用熏硫等方式进行消毒,绝对禁止使用含氯消毒制品或制剂。
5.5.2 人员管理
5.5.2.1 应设专人管理酒窖(成品库房),负责:
a)按照酒窖(成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卫生情况。
b)观测并记录酒窖温湿度,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c)记录酒窖每日访客情况。
d)按照酒窖出入库管理制度,记录葡萄酒存量及出入库情况,出入库内容包含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出库时间、地点、对象、数量、产品检验报告等,并保留相应的单据。记录保存至保质期后的两年,以便于产品的溯源管理。
5.5.2.2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且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5.2.3 访客应与葡萄酒产品保持一定距离。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建设专门的参观通道或为游客提供鞋套、头套、外衣等。
6 葡萄酒销售商要求
6.1 葡萄酒销售商应具有专门的葡萄酒成品库房(酒窖)。
6.2 成品库房(酒窖)建设要求参照5.2执行。
6.3 成品库房(酒窖)安全保障按5.3执行。
6.4 贮存要求按5.4执行。
6.5 成品库房(酒窖)管理要求
6.5.1 应建立成品库房(酒窖)管理制度。
6.5.2 应设固定人员负责管理。
6.5.3 记录仓储存量及出入库情况,出入库内容包含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出库时间、地点、对象、数量、产品检验报告等,记录保存至保质期后的两年,以便于产品的溯源管理。
6.6 葡萄酒销售商应建立葡萄酒销售(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至少两年。
6.7 葡萄酒销售场所要求
6.7.1 在开放的综合销售环境,葡萄酒销售商应对葡萄酒销售场所区域有针对性的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温度:10℃-20℃。
6.7.2 光照:避免阳光直射,避免使用过强或释热高、紫外线、荧光灯等光源。
6.7.3 葡萄酒陈列:葡萄酒应“斜放”或“卧放”陈列。
6.7.4 陈列时间:葡萄酒应根据销售情况确定陈列量,尽快完成销售,避免酒质下降或变质;亦可使用非饮用样品酒进行展示。
7 葡萄酒运输
7.1 运输车辆选择:
7.1.1 1日以内短途运输:选择有顶棚或篷布遮盖的车辆,尽快完成运输。
7.1.2 2日及以上的中长途运输:应选择具有恒温功能的车辆进,运输温度宜保持在 8℃-25℃,运输期间温度幅度不超过5℃。
7.2 包装要求
7.2.1 单只或不成箱葡萄酒,葡萄酒瓶直接不能直接接触,应用充气袋等材料进行分隔,亦可使用气柱等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7.2.2 整箱葡萄酒可直接使用成品葡萄酒箱包装,也可内加泡沫防震箱或气柱等。
7.3 运输条件
7.3.1 装车前,应将葡萄酒箱按要求进行码垛,并应覆盖保护,以防止葡萄酒受到损害。
7.3.2 在运输过程中,葡萄酒箱体应“卧放’,尽量减少搬动次。
7.3.3 运输时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强烈振荡 、日晒、雨淋,防止高温和冰冻。
7.3.4 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运。
7.3.5 葡萄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损毁。
8 消费者贮藏及饮用要求
8.1 葡萄酒贮藏
8.1.1 葡萄酒应“斜放’或“卧放’贮藏。
8.1.2 贮藏条件:葡萄酒应贮藏在无异味、无振动恒温恒湿的地方,如:电子酒柜等专业设施。温度:8-20℃,湿度60%-80%。
8.1.3 新鲜型葡萄酒应尽快饮用,平衡型葡萄酒与陈酿型葡萄酒可以在适宜的贮藏条件下较长时间贮存。
8.2 葡萄酒饮用
8.2.1 经长时间运输的葡萄酒,饮用前应静置72小时以上。
8.2.2 葡萄酒适宜饮用温度
8.2..21 干型桃红葡萄酒适饮温度10℃-12℃。
8.2.2.2 干型白葡萄酒适饮温度8℃-13℃。
8.2.2.3 干型红葡萄酒适饮温度14℃-18℃。
8.2.2.4 甜白、甜红葡萄酒适饮温度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