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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宁夏葡萄产业发展局

2018-02-0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等,为提高文件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的15种公文种类,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 1种。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1.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3.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5.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作制度和来文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办文程序做好发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厅发〔2016〕15号)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公文制作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办文机构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四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字样的公文,由制发部门将该公文通过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对外公开。
  第五条 坚持“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处室应将公文提供给综合处,在官网等进行发布。政策解读材料、新闻通稿等,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发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处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莹